关宁靳月 作品

第94章(第2页)

 因为在这个案件中,并没有具体涉及到哪条相关律法。

 在定立律法时,自然不可能面面俱到,不同情况有不同应用。

 张陵江随妻子辱骂自己母亲,母亲因此而自杀,他的这种罪刑要比打伤父母来的重,如果按杀人的律条处理,感觉是稍重了一些,如果用伤人或骂人的律条来处理又稍轻了些。

 而律法中,又只有殴打父母即使碰到大赦仍然应该杀头的律条,却没有毒骂父母使之死去又碰上大赦的律条,这是一段法律空白。

 类似于你没杀伯仁,伯仁却因你而死,并且这死的还是你母亲。

 思绪闪过。

 关宁开口道:“首先明确一点,殴打辱骂父母者,无论是法律还是人情都不能原谅,辱骂母亲使其自杀,更是不能宽容,律法虽没有相关条例,但他已经严重违背礼法,哪怕是遇到大赦,依旧应当杀头!”

 “至于其妻子吴氏她是嫁夫随夫,并且那位母亲怨恨的也是他的儿子,她非主谋,只是从犯,应当判以监禁罪刑。”

 “接下来是第二个案例。”

 在关宁言罢之后,张政并未评判,而是接着道:“某书院有一群学子,皆未弱冠成年,其中有一学子石磊,仗其家势在书院中称王称霸,围拢身边之人,长时间对书院一位学子田昊欺凌,并且其手段恶劣,在其身上留满疤痕,几乎极尽羞辱,这种情况持续三年之久!”

 “田昊出身贫寒,其父多次寻访书院得到答复,只是孩子间打闹并没有什么,罚那石磊抄经留读,之后不了了之,去找官府可大康律法有明确规定,未及弱冠,从轻发落,理当保护……”

 张政问道:“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有何想法,该如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