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提请监督

“两位律师,你们申请对公安机关在田刚案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检察监督,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公安机关有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行为。否则,我们没有办法立案。”梅远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部长沐则说道。

 梅远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负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负责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可以说田诗二人找到第三检察部,既可以申请检察院对看守所进行监督,更可以请示检察院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监督。属于两个请求都归第三检察部管。

 这就让沐则犯了难。沐则陷入了深深地思考。他知道,田诗二人提出的请求确实都在第三检察部的职责范围内,但如何处理这两个请求,却让他感到棘手。

 一方面,田刚这个案件太特殊。这个案件最初的控诉方就是梅远市检察院。如果梅远市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的话,那么就意味着卷宗的证据不具备证据效力。这个案件就可能出现反转。如果案件翻转了,公诉方梅远市检察院就难逃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田诗二人的申请实质上是让梅远市检察院自己查自己,这件事情还真不好处理。如果翻案固然是第三检察部的工作成绩,但总体上梅远市检察院的责任是更大的。领导和同事都可能对第三检察部产生意见。

 另一方面,沐则也明白请示检察院对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监督的敏感性。看守所是市公安局组成部门,对看守所的监督,意味着对公安局开展调查。这可是一件大事,没有经过政法委的协调,检察机关擅自开展对其他政法部门的监督,这可能会产生部门间关系的紧张。

 公安检察本就是打击刑事犯罪一条线上的两个紧密联系的环节。两家的合作对于各自工作的开展非常重要。要是因为自己的监督引发两个机关间的争执,这可能会形成一系列复杂的局面。

 想到这里,沐则就有些知难而退的想法了。当然沐则也知道,他不能简单地拒绝田诗二人的请求。毕竟面对的二人都是职业律师,而且还是为一位背景深厚的前副市长辩护。于是他提出了证据上的要求,希望二人能够撤回申请。

 “这是田刚在市政府做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正好是在田刚被刑拘前两天,可以证明田刚身体非常健康。这是政府工作人员出具的报告,他们可以证明田刚在刑拘当天身体状况是非常正常的。这是白山省第一监狱的体检报告,可以证明田刚双前臂有骨折发生,根据骨折线恢复情况,应当是在案发的那段时间发生的情况。”郑平说着拿出了三份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