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雾 作品

第342章 艰难的判定,法律规定可以判定,可是能判吗?(第2页)

 至于是否伪证,那是其他另一方面的事情。

 与本次庭审的判定没有太大的关联。

 理清思路。

 彭光亮敲响法槌:“由于工商管理出具的证据有疑问。”

 “且暂时不能证明其证据的确定真伪。”

 “在本庭中,对于该证据不予采纳!”

 “并且,合议庭认为,该证据不影响庭审的后续,对于这一点,原告方和被告方有没有异议?”

 法槌敲响,彭光亮对于余言提出来的证据进行了不予采纳。

 对于这一情况,余言没有再继续发言,也没有任何的异议。

 毕竟.…如果有异议,那么就需要对于该证据进行鉴定完证据再重新庭审。

 对于他们一方更加的不利。

 对于审判长要求继续庭审,苏白也没有任何异议。

 这场官司主要目的还是行政庭审。

 证据需要经过物证局的勘察和检验,才能够确定是否是真假。

 再说回来.…这场庭审,也不能以证据伪造对于相关人员进行判处。

 不过.…

 有了这个证据,后续的事情好解决多了。

 呼.…

 苏白深吸口气,等待着庭审的继续进行。

 在得到双方都没有异议后,紧接着,彭光亮继续开口:

 “被告方委托律师,关于原告方控告伱方懈怠不作为。”

 “你方还有没有什么其他需要陈述的观点?”

 余言看着一旁工商管理的工作人员。

 这个案子根据他的了解,以及现实中的对应情况。

 如果控告不作为,的确是有不作为的情况。

 可是作为行政部门。

 这场官司又是进行公开审理。

 他能直接承认吗?

 肯定不能!

 再有就是,他肯定需要从某一方面来证实自己一方没有不作为的行为。

 在这一点上,委托部门已经向余言强调了,不能败诉。

 以及不能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对于审判长的提问,余言继续陈述:

 “对于原告方的诉讼申请和其控告以及反驳。”

 “我方均不认同。”

 “刚才我方提交的证据被原告方质疑,庭审不予采纳,暂时不论。”

 “可是在整个过程当中,我方作为管理部门,还是有着其他行动的。”

 “例如说:通知大发超市进行相关性的整改。”

 “这是不是我方做出来的行为?”

 “如果我方不作为,那么我方做的这种行为称作什么?”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原告方控告的事实并不成立!”

 啧啧.…

 硬辩是吧?

 从这场庭审来看,被告方无论怎么陈述,都非常的无力。

 最多只能够减轻一部分的不良影响。

 但实际上摆脱不了不作为的情况。

 为什么这么讲?

 因为刚才苏白陈述的已经很清楚了。

 作不作为的条件并不是被告方所阐述的,行动了就是作为了。

 而是要从投诉人的角度进行出发,来确定投诉的结果有没有进行落实。

 或者是通过调查发现,投诉是否真实,以及有没有进行及时的处理和相关的答复。

 说白了——

 大致意思就是,如果投诉的内容不符合真实情况。

 作为相关的行政部门,完全可以不进行处理。

 可是如果投诉的内容是真实发生的。

 并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那么该管辖部门,就应当对于相关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落实。

 未落实到位的,就属于不作为情况。

 依法规定。

 不作为的表现形式大致有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等。

 与“乱作为”一样,都将可能侵犯或损害投诉或其他人员的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还包括可能会被通报批评,进行相应的行政赔偿等责任。

 对于其主体有一定的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这是对于不作为的构成要件。

 当然,其中还包括主体单位是否属于行政单位等一系列事实条件。

 以上被告方都属于其要件,这一点没有任何的异议。

 所以.…

 被告的几方,有做到履行的义务吗?

 没有!

 完全没有进行法律法规对于大发超市进行处罚,那就是没有行使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等同于说不作为。

 而不是余言所陈述的,我行动了就代表我作为了。

 法律上不是这么规定的。

 因为如果按照这种规定来讲。

 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完全可以拖沓,不受任何的约束!

 总被告方委托律师的陈述完全是在消除影响和责任问题。

 不代表着拥有作为的行为。

 苏白看向被告人委托律师席位,开口:

 “从被告人委托律师的表述来看。”

 “其陈述的内容完全不属于法律,对于行政不作为的规定条件。”

 “所以我方申请对于被告方单位的行为。”

 “进行判定!”

 关于这个问题,苏白不想再过多的进行陈述。

 因为没有意义.…

 对方扯的这些乱七八糟的,已经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容了。

 所以直接要求审判长进行判定就好了。

 而另一边。

 审判台席位上,判与不判,这件事情让彭光亮陷入到了为难。

 如果按照原告的说法,那么被告的四个相关单位。

 都可以判定为懈怠不作为。

 能判嘛?

 彭光亮微微皱眉,只觉得这场庭审显得过于为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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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