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潭散人 作品

第2637章

第2637章

为了弄清吴于勤当时的想法,饶思平上午又做了大量的走访工作。还特意把房东约来,再次询问吴于勤退租的情形。

据房东回忆,吴于勤退租那天,他并没有见到申乐珊。他们租住的房子也没有收拾,属于他们添置的东西,大多都没有带走。吴于勤当场就把房子的钥匙交还房东,背着一个大背包就下楼了。

种种迹象表明,吴于勤当时走得确实很急。他是六月十号晚上八点半交付的赎金,仅间隔了十一号一天,十二号上午就联系房东退房。既没有报警,也没有继续等候绑匪送还孩子,就匆匆离开惠泽县。

而很多邻居在六月十号至十二号那两天,都没见到申乐珊。大概在五月上旬,申乐珊就很少出门露面了。也没有人知道,申乐珊是什么时候走的。总之,六月十二号,吴于勤是独自走出的小区大门。

这样的情况,于情于理都说不通。既然吴于勤与绑匪约定了六月十号交付第二笔赎金,已经达到绑匪预期的金额五十万。照正常逻辑,申乐珊当晚就应该与丈夫一起在小区大门等候孩子回来。

而事实却是,不仅那天晚上申乐珊没有露面,六月十二号吴于勤也是一个人走的。因此,饶思平怀疑,申乐珊也许早就离开了惠泽县,只留下吴于勤与绑匪周旋。

中午,饶思平去县局招待所,将上午走访调查的情况向可芸和芮雪做了说明。两人非常同意饶思平的想法,认为申乐珊在吴于勤交付第二笔赎金前,就已离开了惠泽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