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风雾 作品

第467章 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



                第458章错误的漏洞?审判长驳回的依据。

    审判台席位上。

    作为审判长的张梦伟,对于苏白的这一番诉讼请求的陈述是很早就知道的。

    因为这个案件.…

    在整理期间,以及控告上诉期间。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重要的控告内容只有这两点。

    也就是苏白所陈述的两点,侵犯姓名权和侵犯被教育权

    张梦伟稍微整理了相关的材料,对于这两点在心里面做了一个大致的概括后。

    接着将目光看向了被告方。

    “对于原告方控告被告方的内容,被告方委托律师有没有什么要陈述的,或者有没有什么需要反驳的内容?”

    这一次被告方只出庭了委托律师。

    作为叶美珍的委托律师,同样也是周市在民事诉讼中的知名律师。

    周亮对于周市中级法院的庭审流程太熟悉了。

    并且对于当地的司法环境也太了解了。

    司法环境虽然不糟糕,不会存在什么严重的冤假错案,严重的判决倾向等情况。

    但是在判决上,有倾向性,和明显依照法律偏袒另一方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

    再有一点。

    判决主要依靠的是什么?

    主要的依靠是审判长。

    王奇瑞在找到他们律所,委托本次庭审的时候已经说得非常的清楚了。

    那就是在本次庭审上,不需要做过多的事情,也不需要做过多强烈的反驳。

    只需要依照对方的证据,来寻找一些有利的条件

    只要能反驳对方,并且有依据就可以了。

    剩余的都不用管。

    这说明了什么?

    这已经很清楚的说明了,王奇瑞已经在法院那边打过招呼了。

    他这边不是太重要,只需要按照往常的庭审,规规矩矩的进行陈述就行。

    想到这里,周亮开口进行陈述:

    “审判长。”

    “我方对于原告方提出来姓名权的侵犯,没有太多异议。”

    “但是对于赔偿金额,我方表示不认同。”

    “原告方提出赔偿十二万余元的金额过高。”

    “从姓名权方面来讲,我方当事人叶美珍,利用了刘文雅这个姓名,代取收受自己的劳动所得。”

    “只是利用了刘文雅的这一个姓名,没有利用这个姓名产生任何的利益。”

    “也就是说,叶美珍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全都是依照自己的劳动换取的。”

    “在这里,我方愿意赔偿原告方,五千元的侵犯姓名权的费用。”

    “不认可原告方提出来的十二万余元的金额。”

    “另外.…”

    “对于原告方提出来的,侵犯了教育权。”

    “这个我方认为应当在当庭予以驳回。”

    “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九年义务教育,是到初中截止,刘文雅在高中毕业以后,已经不受九年义务教育法的保护。”

    “另外,关于侵犯了教育权这件事情,被告方的确是有实际性的证据。”

    “可是有实质性的证据,证明了我方当事人李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教育权,这在庭审上也不能够进行判定。”

    “同样庭审上也不能够,以此来要求我方对于原告方进行赔偿。”

    “因为本次庭审,涉及到的是民事责任,是民事案例。”

    “被教育权是什么?”

    “被教育权是宪法!”

    “宪法与民法两者之间截然不同,原告方以宪法中的内容提起民事诉讼,让我方承担民事诉讼的责任。”

    “这一点是完全不合理,也行不通的。”

    “所以我方申请驳回,原告方陈述的第二条内容。”

    “以上就是我方的陈述内容。”

    周亮依照着基本的法律内容,在庭审上进行了陈述。

    陈述的内容也非常的简洁,那就是在这个案件的过程中。

    认定了侵犯姓名权需要赔偿,但是赔偿的金额,只愿意出五千。

    另外.…

    还以被教育权,是宪法内容,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不应该被提起民事诉讼,申请驳回苏白的诉讼申请。

    话说回来。

    周亮所陈述的内容是一个什么情况?

    这中间有着什么样的具体内容?

    这里面有一个非常有趣的东西。

    那就是如果按照周亮所陈述的情况来看,本次案件形成了一个对被告人有利的完美闭环。

    原告方的法律诉讼请求得不到任何的回应。

    ——在该案件中,林美珍的确是确确实实的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可是在司法案件中。

    又不能以宪法内容,承担民事责任来判定苏白诉讼申请第二条中的,林美珍侵犯了刘文雅的被教育权。

    那怎么办?

    那是不是,只能够驳回诉讼申请?

    按照这种说法的话,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不是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

    意思是原告虽然上诉控告了,但是不能够被判定为这种情况。

    即使在现有的条件下,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身的被教育权的法律权益。

    仍然不能通过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司法权益?

    这不是瞎扯吗?

    法律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法律权益。

    如果按照这种情况来看的话,涉及到宪法,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

    这算不算是一种漏洞?

    话说回来,像这种情况就首先要了解到一件事情。

    宪法能不能够作为诉讼的法律来进行起诉。

    在国内,在理论的情况下,法律都是有可起诉性的。

    宪法是国家法律的基本法律。

    并且宪法优先高于其他法律,比如说高于民法,刑法,行政法,地方管理法等。

    宪法与其他法律,有任何的冲突的地方,一切以宪法优先。

    但是在实际的情况下,没有宪法被起诉的案例。

    刘文雅这个案件。

    在一开始苏白认为简单的地方就是,认定了本案当中所涉及到的情况并不复杂。

    困难的地方就是,这个案件在被教育权上涉及到了宪法的问题。

    被告方利用这一点,可以达到反驳的目的。

    但是既然在国内的规定中宪法是可以被起诉的。

    那么违反了宪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属于合理的范围!

    只不过,在国内并没有先例而已!

    要不然的话,按照被告方的法律陈述,这个案子,还真涉及到法律漏洞了!

    想到这里,苏白开口:

    “我方并不认同,被告方的陈述内容。”